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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
258号)、《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150号)和《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人[2007]17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范围
(一)从省外调动、分配或安置到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通过评审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确认范围。2006年(含2006年)以前经确认并换成同系列同级别同专业广东省新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属于确认范围。
(二)从省外调动、分配或安置到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专业、级别和档次)相同。
(三)从省外调动、分配或安置到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申报确认并取得我省相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申报转评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档次)或申报评审(转评)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为解决部分单位省外流动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又希望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特殊要求,今年(只限今年)将允许符合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流动人员同时申请评审确认和申报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
(五)广东省教育厅将受理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确认工作。我校将受理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含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和认定确认工作。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工作归口相应的省直、市有关评委会负责。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方式
(一)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评审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评审确认”)。
(二)认定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重新认定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认定确认”)。
(三)考试确认: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有关专业的一些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全国统考而不再进行评审。凡在国家开考前通过评审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需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应先参加国家同等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然后按管理权限,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办理确认发证手续。
三、评委会评审确认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审核证书和原始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具备的业绩条件。评审确认时,除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必备要求外,其他业绩条件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经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确认所需材料
(一)评审确认申报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
1.
申报人省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申报原始材料。
申报人的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的,由学校人事部门提供申报人省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有关申报原始材料(含论文、论著、科研项目、获奖等业绩成果),由申报人提供;
2.
申报人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我省现行正常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表格的填写和材料的整理不能超出材料1的内容、范围和时段);
4.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省外调入和部队安置人员)。由学校职能部门提供,毋须个人提供。
5.
卫生、教师等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需提交相关的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认定确认申报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
1.
申报人省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申报原始材料;申报人的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的,由学校人事部门提供申报人省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有关申报原始材料(含论文、论著、科研项目、获奖等业绩成果),由申报人提供;
2.
申报人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我省现行正常认定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表格的填写和材料的整理不能超出材料1的内容、范围和时段);
4.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省外调入和部队安置人员);由学校职能部门提供,毋须个人提供。
5.
卫生、教师等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需提交相关的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试确认具体办法及所需材料,待省人事厅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非在册人员,可通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确认。
五、办理确认的程序和权限
评审确认、认定确认的程序和权限,按省市现行正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核认定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要求和审批(核)发证管理权限执行。
六、在我校工作的具有省内其他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相关问题
(一)从省内的其他市调入或安置到我校(人事关系在我校、户口在广州市)工作且持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参加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换证;其中持有省人事厅核发的新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只需参加广州市普查登记。此类人员申报普查换证(登记),需向学校报送如下材料:
1.
普查换证(登记)所需材料;
2.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由学校人事部门提供)
3.
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适用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
4.
学历(学位)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述人员普查换证(登记)后,可参加正常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未办理普查换证的,需要提供原在外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参加正常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七、表格
申请评审确认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及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用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表格,可到学校人事处或《广东教育人事信息网》下载有关表格并填报。申请评审确认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可填写非教师、实验系列表格,如评委会另有规定的,按评委会的要求进行填报。送审材料前,公示环节不作要求。
八、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今年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评审确认高级每人580元,评审确认中级每人450元,评审确认初级每人280元,认定确认每人280元。根据粤人发〔2007〕258号文件规定,对于今年同时申请评审确认和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重复收取评审确认费用。请各申报人报送材料时一次性付清有关费用。
九、受理材料时间
1、9月21日前提交申请评审确认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及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根据其对应的省市有关评委会的通知受理材料。
附件:
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
2.
《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
3.
《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150号)
4.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人[2007]173号)
5.
申请评审确认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及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表格
广州大学人事处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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