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8〕36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核确认范围

从省外流动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实行统一考试前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考试确认范围;户口、人事关系在我市期间,未经相应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属于确认范围。

、申报考试确认所需材料

(一)申报考核确认,需向政府人事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

1、《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

2、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单及《考试报名表》原件和复印件;

3、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4、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门安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省外调入或部队安置人员需提供);

5、卫生、会计等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需提交相关的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6、《省外引进调入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及数据软盘(由市直单位或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提供);

7、《信息录入表》;

8、身份证复印件;

9、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1张。

(二)下列人员申报考试确认,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在我市工作的劳动(聘用〉合同、缴交社保证明及国家或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学历(学位)证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户口不在我市的还需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停证》或《广东省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的;

2、人事关系、户口均在我市,但未通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的;

3、通过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或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进行申报的。

、其他要求

申报考试确认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验(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由经办人在各页面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经我局审核后退回,但对于存疑材料刚留置原件核实。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发〔2007〕364号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的规定,现就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凡在国家实行统一考试前(以人事部实施该专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准),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来粤流动人员,如需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均按本文要求,通过申请确认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上述人员申请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确认,即先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同系列、同专业、同级别的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国家合格标准的70%以上分数的,即可向人事部门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报《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1份(见附表)。

(二)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单(原件),以及《考试报名表》复印件各1份。

(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复印件1份。

(四)《信息录入表》1份。

(五)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1张。

四、申请考试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流动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材料(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考试确认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省直单位直接报省人事厅。

(三)各级人事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办理确认和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事项。经审核同意的,由核准机关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予核准的,核准机关须告知当事人不予核准的原因。

五、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自申报人提交考试确认的材料齐全,核准机关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经考试确认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流动人员,其取得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可从在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人事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

七、凡国家己实行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开考之后仍通过评审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的,一律不予承认,亦不办理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事项。

八、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并经人事部门核准的人员,需交纳证书工本费7/本。

九、来粤流动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和报考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

十、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来粤流动人员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领导,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及时办理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

附件: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