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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12-21 [来源]: [浏览次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发〔2010〕46号

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穗人职字〔1999〕9号)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人职字〔2000〕10号)等文件规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根据我市考核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政策,现就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其中申请认定卫生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的建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二、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均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发证。

三、下列人员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提供国家或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我局审核发证时,需查验鉴定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一)户口或人事关系不在我市的;

(二)户口和人事关系均在我市,但未通过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的;

(三)个人到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进行直接申报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原市人事局发布的《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9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资格 考核认定 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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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Dec 21, 2011 9:20: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