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事政策 >> 正文

广州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6-07 [来源]: [浏览次数]:

为适应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规范用工(人)管理和秩序,保障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特聘协议承担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或其他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二条 学校对上述人员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模式,按照“按需设岗、归口管理”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条 依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经费渠道和承担责任的不同,上述用工分为一级用工和二级用工两种类型。

第四条 一级用工由学校统筹经费,纳入用工部门核定人员岗位数量。

第五条 二级用工由校属各部门自筹经费,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主要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阶段性工作,不占用工单位人员岗位数量。

第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特聘人员除外),根据用工类型各自支付相关费用。依据劳务派遣协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薪酬标准、工资发放、日常管理等事项由我校代为履行。特聘岗位由学校与特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章 岗位和招聘

第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设置特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学岗、科研岗、辅导员岗、教辅岗)、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四大类别。

第八条 一级用工招聘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二级用工招聘工作由我校用工部门制定方案报人事处备案后自行负责。

第九条 一级用工招聘流程

(一)用工部门向人事处提交用人申请;

(二)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三)人事处下达非事业编制人员计划指标;

(四)人事处和用工部门联合发布招聘公告;

(五)应聘人提交个人材料;

(六)人事处和用工部门组织竞聘工作,确定拟聘人员;

(七)劳务派遣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二级用工岗位由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招聘流程可参照第九条的规定自行组织;非事业编制人员名单须在人员上岗后1个月以内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聘期和条件

第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为1-3年;二级用工也可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设定聘期;聘期结束,聘用人员岗位自动取消;拟继续聘用的,需重新按照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承担和完成受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经广州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达到本岗位健康卫生标准;

(三)年龄18-50周岁,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

(四)证件齐全,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婚育证明、无犯罪证明、失业证等;特殊岗位需具有本岗位职业资格任职证书。

第十三条 一级用工人员的任职条件比照当年度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条件;特殊岗位需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配偶工作的,其任职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四章 特聘岗位

第十五条 特聘岗位是指专门为聘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或研究领域符合我校学科发展要求的著名专家、学者、海内外优秀人才而设立的岗位。

第十六条 特聘岗位分为特聘教授、顾问、青年学者,设置在学院或科研机构,每单位一般不超过5人;设岗单位应具备学科优势和综合科研实力,能够为特聘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科研平台。

第十七条 特聘岗位聘期为1-5年,聘期内每年在广州大学工作不少于3个月(寒暑假除外);聘期满后相应岗位予以核销,确需继续设立特聘岗位的,应由相关学科或单位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学术诚信,治学严谨;

(二)身体健康,能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原则上6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或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海外(非大陆居民)应聘者一般应具有知名大学博士学位;特别优秀者可不受上述职称、学位限制;

(四)具有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能力,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与特聘教授岗位要求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相匹配;

(五)在某一学科具有高深学术造诣且在国内外有重大学术影响,能带领和促进我校相关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并能在聘期内获得重大突破性、标志性成果。

第十九条 特聘人员聘任程序、薪酬待遇及考核可参照广州大学人才引进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 一级用工人员(特聘人员除外)的薪酬标准由学校人事处依据岗位职责拟定,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二级用工的薪酬参照一级用工的标准或依据岗位职责和市场行情拟定;拟定薪酬超出一级用工薪酬标准1倍以上的,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二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每年有7天带薪假期,但须在当年的寒、暑假期内休假,过期不再补休;上述人员平时加班可在寒、暑假期内补休,不再另行发放加班费;特殊岗位加班的,报人事处审批后,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上述人员必须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及学校分配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用工部门应按岗位职责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二级用工部门要制定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违纪处理等规定报人事处备案,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组织管理纪律和学校管理规定的人员,要视其情节严重性及后果追究其责任;一级用工人员由人事处作出处理,二级用工人员由用人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在聘期间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符合辞退或解聘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并及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解除违纪人员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非法用工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用工部门责任人作出核减绩效工资、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特聘人员除外)日常考勤的工资计发参照在编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续聘和解聘

第三十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及我校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单位续聘,但是原则上续聘不超过2次或6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除外)。

第三十一条 聘用人员辞职、期满终止办理程序

(一)一级用工聘用人员期满续聘,用工单位须重新申请岗位后,于期满前20天近人事处同意后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续聘手续。

(二)一级用工聘用人员辞职或期满不续聘的,应提前1个月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后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解聘手续。

(三)二级用工聘用人员期满续聘,用工单位须重新申请岗位后,于期满前20天与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办理续聘手续。

(四)二级用工聘用人员辞职或期满不续聘的,应提前1个月直接报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同时报人事核销。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时间:Jun 7, 2017 10:25: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