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大学专职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第三条 总体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坚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
(二)同类型人员按照双向选择、规范有序流动,管理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不超过8年;
(三)非同类型人员之间的流动按照条件设定、人职匹配、总量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流动,同时按照实际聘任岗位确定待遇;
(四)其他系列人员转任专职教师,要严格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五)个别特殊“双肩挑”岗位原则上为中层正职以上或正高职称兼任,由学校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三)岗位能力测评合格,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调入部门岗位编制有空缺。
第五条 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转任专职教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自觉践行静心育人、潜心科研的良好风尚;
(二)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学术研究或教学发展潜力;
(四)学科专业相符,具有博士学位,达到同年度新教师入职标准(特殊类专业可适度放宽);
(五) 具备良好的教学教育能力,经试讲测评合格。
第六条 非同系列人员转任行政、教辅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岗位职责所具备的能力素质和设定条件;
(二)党委部门、辅导员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
(三)原则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达到同年度新入职标准;
(四)管理岗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第七条 转任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以及分管校领导签批意见;
(三)转任专职教师的,需由调入学院组织教学教育能力测试,经学院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人事处负责人以及分管人事校领导签批意见;
(五)按校内人员调动程序办理转任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1日
时间:Jun 7, 2017 10:23: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