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学校与国内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提升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进一步规范柔性聘请国内专家教授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以及《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实施意见》(穗字[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方式,柔性聘请在国内有较大学术影响或研究领域符合我校学科发展战略要求的著名专家、学者。
第二条 学院以及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科建设规划,申请特聘专家教授岗位,经学校办公会审定后设置。学院以及校级科研机构应拟订学科建设需求、岗位职责、招聘条件、工作目标等。
第三条 岗位设置必须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与学校优势、重点以及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有利于学校学科平台建设;必须与学位点建设相结合,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 设岗单位应基本具备支持设岗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特聘专家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柔性聘请的国内专家教授岗位分为名誉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兼职教授(研究员)等。
第二章 聘请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名誉教授(研究员)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或者社会名人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或突出贡献,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在社会领域或者学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力;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学校影响力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 客座教授(研究员)
客座教授(研究员)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的,且由于条件限制只能不定期来我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或者社会名人。客座教授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在境内外学术界具有较高知名度,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较大成果;
(二)市级以上学会、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在在省市同行业中有重要影响的著名专家、企业家;
(三)能够对学校或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具体指导,或在推进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完成来校讲学、学术交流等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兼职教授(研究员)
兼职教授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的,且能定期来我校教学、科研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或者社会名人。兼职教授(研究员)的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在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较高,具有申请、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资历,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
(二)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授必须有长期的教学工作经验,教学效果优秀;
(三)原则上来校工作时间1个月以上,进行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愿意对学校的发展承担一定的义务,参与一定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及指导青年教师等实质性工作。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九条 名誉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兼职教授(研究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依据聘用合同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名誉教授(研究员)
(一)名誉教授(研究员)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指导;
(二)学校可邀请其不定期到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客座教授(研究员)
(一)指导、帮助有关学院(科研机构)开展专业团队建设,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指导、帮助有关学院(科研机构)开展教学、科研、实训等工作;
(三)定期到学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学年到学校开展学术讲座至少3次);
(四)为有关学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并在促进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协助有关学院(科研机构)完成申报省级及以上的科研、教学研究课题一项以上。
第十二条 兼职教授(研究员)
(一)指导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或参与筹建新开专业等工作;
(二)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
(三)每学期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至少一次,指导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四)聘期内以广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
(五)可根据相应学院工作需要参与指导学生实训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四章 聘请程序
第十三条 名誉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兼职教授(研究员)聘请程序
(一)申请岗位。各申请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设岗需求,经校长办公会议定。
(二)推荐人选。各申请单位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广州大学柔性聘请国内专家教授审批表》并提供附件材料交人事处。
(三)专家评议。学院、学校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 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合作的前景和贡献等进行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聘任。
第五章 聘期管理
第十四条 聘请名誉教授,其主要目的是扩大学校知名度,通过名誉教授宣传学校,扩大学校影响。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
第十五条 客座教授(研究员)及兼职教授(研究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聘期考核,需续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管理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六条 名誉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及兼职教授(研究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受聘者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受聘的国内专家教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制度,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名誉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及兼职教授(研究员)聘书由学校统一制作,由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名誉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及兼职教授(研究员)因中途辞聘或因考核不合格原因被终止聘用,其剩余科研经费应如数退还学校。
第六章 聘期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名誉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原则上不设固定薪酬,视具体工作情况给予工作补贴、讲课报酬或者交通住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授(研究员)集中来校工作时间1个月以上的,每月给予工作津贴5-10万元(含课酬、交通住宿补贴等);具体薪酬由跨部门领导小组会议商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兼职教授来校工作时间较为分散或者工作方式比较灵活的,依据实际工作时间以及讲座薪酬标准支付酬金。
第二十三条 名誉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及兼职教授(研究员)完成合同约定工作任务之外的以广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科研成果依据现行《广州大学突出科研成果和重要平台奖励性绩效管理办法》享受绩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旧规定与此相冲突,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时间:Apr 4, 2018 4:05:00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