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国际化建设,加强海内外人才学术交流与合作,切实做好柔性聘请外籍专家教授工作,依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家外国专家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2009)等规定,结合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请外籍专家教授贯彻“优化专业结构,提高聘请质量;突出重点,为我所用;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指导方针,坚持高端引领,瞄准“高精尖缺”学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国家、部委(地方)、学校各类人才计划、专项计划、国际合作等项目,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且每年来校连续工作时间1至6个月不等的外籍专家教授。
第三条 聘请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海外终身教职资格,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备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拥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被国际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或满足学校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要求。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师德师风良好,无犯罪行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四条 聘请程序
(一)申请岗位。学院以及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科建设规划,申请外籍专家教授岗位报人事处,经学校办公会审定后设置。学院以及校级科研机构应拟订学科建设需求、岗位职责、招聘条件、工作目标等。
(二)推荐。聘请单位通过面谈、试讲、考核,初步确定拟聘外籍专家教授人选,并将有关材料(包括简历、推荐信、学历学位和护照复印件及健康证明等)及拟安排工作内容书面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三)审批。经学校专家组审议、跨部门领导领导小组提出配套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聘用。
第五条 外籍专家教授的薪酬,按照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评审确定的档次确定,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第六条 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外籍专家教授提供校内周转房(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自理),或者按照实际在校天数以每天100-20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七条 聘期内,学校每年报销1次往返国际旅费(经济舱)。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和用人学院或科研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聘期管理
(一)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受聘外籍专家(教师)拟开始工作前两个月,相关聘请学院或科研机构须将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入境签证等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外籍专家教授外事报批手续。
(四)受聘外籍专家教授按合同约定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五)受聘外籍专家教授出现了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合同、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等情况,用人单位需要第一时间报告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且依法依规规妥善处理。
第十条 聘期考核与续聘工作
聘任期满前一个月,聘用单位应对外籍专家教授进行聘期考核并报人事处。需续聘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续聘事宜。
第十一条 聘请港澳台地区专家来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时间:Apr 4, 2018 4:09:00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