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省外流动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 实行统一考试前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考试确认范围;户口、人事关系在我市期间,未经相应资格审批部 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属于确认范围。
(一)申报考核确认,需向政府人事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
2、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单及《考试报名表》原件和复印件;
4、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门安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省外调入或部队安置人员需提供);
5、卫生、会计等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需提交相关的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6、《省外引进调入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及数据软盘(由市直单位或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提供);
(二)下列人员申报考试确认,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在我市工作的劳动(聘用〉合同、缴交社保证明及国家或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学历(学 位)证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户口不在我市的还需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停证》或《广东省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人事关系、户口均在我市,但未通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的;
3、通过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或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进行申报的。
申报考试确认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验(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由经办人在各页面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经我局审核后退回,但对于存疑材料刚留置原件核实。
时间:Nov 21, 2011 3:10:00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