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事政策 >> 职称评聘 >> 正文

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5-05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

资格条件

------------------------------------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门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二等奖以上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开发研究、设计、施工等项目,其技术水平达到当时的省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设计、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二级以上工程一,或三级工程两项,或三级工程一项及四级工程三项,并具有一定的配合施工的经验。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一、二级工程设计、施工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工作,

包括选择项目、确定方案、实施过程、成果报告等。

2.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过本专业某一分支两个三、四级工程设计、施工或市(厅)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一项一级岩土工程项目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二级岩土工程或三项三级沿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测、咨询或监理。

3.主持完成过两项小型岩土工程研究项目。

(四)担任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中型以上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全过程。

2.参加过两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国家五级课题)全过程。

3.参加过两项小型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4.曾在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负责完成过某一子项设计全过程。

5.曾主持完成两项小型工程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6.但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一项二级工程或两项以上三级工程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2.参加过两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的全过程。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技术、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市(厅)级以上科研、开发项目或三项横向研究、开发项目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三项以上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七)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过常识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的综合工作,或独立完成过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效果良好。

2.承担或组织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等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则规划,效果良好。

3.主持或承担过编制居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设计(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则、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规划效果良好。

4.参加过两项以上重要科研项目的综合研究课题,并曾担任过重要研究课题的单项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成果已获评审通过。

(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土或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的全过程。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一项市级或两项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完成三项以上小游园设计,科研成果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参加过两项以上省、市或部委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科研成果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

4.在风景园林施工单位担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三项以上小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

5.在公园、园林苗圃、花圃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两个生产年度以上。

(九)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公路累计40km以上的线路设计或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的交通规划设计与施工。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两项市(厅)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通过。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两项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担任过单向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十)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中型以上城市燃气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以上中小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市(厅)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五级课题)工作的全过程。

4.曾在大型工程项目全过程中负责完成某子项的设计(或施工),或主持完成一项小型工程设计(或施工),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施工验收)通过。

5.担任大型城市燃气厂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一)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一、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审和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加过全省统一定额等记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一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两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市)、本系统(省)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两项以上,效果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1篇以上。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3.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4.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5.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难题的人员。

6.“市级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时间:May 5, 2012 1:10:00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