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须基本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岗位,解答读者一般咨询,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图书馆(室)专职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发展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管理员资格后,受聘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后,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四)高中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10年以上,取得管理员资格后,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仅适用于县以下单位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二)非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参加图书馆学(或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
(1)熟悉本单位读者服务机构的设置、布局及其职能,并能向读者进行书刊宣传工作;
(2)熟悉本部(室)藏书情况,能给读者提供相关参考的图书资料,掌握一定数量的常用工具书,解答读者一般咨询;
(3)了解读者的需求,结合本部(室)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2. 从事文献信息开发工作的人员
(1)具有信息需求调查和发展信息用户活动能力;
(2)掌握一定的信息来源及其搜集渠道,并能从中进行筛选、剪辑及其他信息开发的辅助工作。
3. 从事文献采编工作的人员
(1)了解馆藏文献基本情况和出版发行主要动态,熟悉本馆采访条例,能胜任文献采访的辅助工作;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能胜任一般的文献分编工作。
4. 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的人员
对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及文献安全保护等技术的某一方面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设备有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从事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参照上述四类人员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部门组织的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1项以上。
(二)协助编写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三)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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