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实验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工作10年以上,并在职进修本专业4门以上本科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一)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报告。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四)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2篇(部)以上。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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